月浦实验学校关于健全完善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2020
01/1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根据《宝山区教育局党委关于健全完善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做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决策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设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幼儿园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设校务委员会的单位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 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明确区分会议职能
明确区分校务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的职能。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组织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支部委员会会议,成员为支委会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重要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行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由校长主持,讨论和决定涉及行政事务推进过程中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对涉及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酝酿,提请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严格实行监督检查
通过局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局纪委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学校重大问题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规;
2.执行教育局党委、教育局等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重要或精神;
3.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4.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5.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6.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7.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8.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9.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10.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11.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幼儿园1万元(含)以上,小学、初中2万元(含)以上,高中及其他3万元(含)以上];
12.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3.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4.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5.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6.其他重大问题。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重大问题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细化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具体内容
三、决策流程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酝酿。确定具体议题后,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者,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一人兼任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初步方案,分管负责入提出具体议题,经主要负责入同意后,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者,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要程序
(一)提出议题
相关职能部门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利弊,制订多个可行性方案备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制度;对千部任免奖惩事项,应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班子成员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酝酿、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校长与书记共同商议确定。
(二)形成决策
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综合概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事项。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议题内容,应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会议记承应完整详实,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后,填写《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登记表》,随会议记录按照永久卷归档要求存档备查。
对于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基础建设、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在学校形成决议的基础上,按照《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学校资金进行校舍设施修理及购买仪器设备等项目实施釆购行为的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教育局审批,获批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决策
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落实决策事项,如遇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校长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务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如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决策。如遇确需变更的情况,应按程序重新决策。
五、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校务会议或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制定、执行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督查制度。局纪委负责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要素,納入监督检查范围。
(三)公开制度。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情况,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要求,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主动接受社会和輿论监督。
(四)纠错制度。各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局纪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及时指出,督促落实整改。
六、贵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在査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査、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其他
(一)各单位应于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实施办法,并报局纪检监察科备案。
(二)本实施意见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校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登记表》
上海市月浦实验学校
2018年12月1日
2019.2020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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