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由全体学生家长的代表组成,其宗旨是:沟通家长与学校间关系,形成社会、家庭、学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支持、推动和改进学校工作。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对全体学生家长负责,同时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学校政教处负责组建,其成员经班主任在征得广大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推举,并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学年可进行一次调整。
二、机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8名(每个年级2名,为年级组家委会主任),秘书长(政教主任兼)一名,副秘书4名(年级组长兼),成员若干(每班2—3名)。家长委员会分校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
三、权利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有如下权利:
(一) 每学期听取学校领导关于学校工作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三) 维护家长及学生正当、合理的权益;
(四) 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建议;
(五) 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活动。
四、义务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有如下义务:
(一) 不定期收集学生及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 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供必要的、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 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评价;
(四) 为校长决策提供信息;
(五)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六) 帮助学校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
五、活动办法
第八条 校级家长委员会一般于每学期中活动1至2次,年级家长委员会由年级自定,平时遇特殊情况随时召集。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活动时,由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活动。
六、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可根据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需由家长委员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