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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红星小学学校章程

2022/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落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宝山区红星小学,校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39号,办班规模为24班,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隶属于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第三条 红星小学创建于一九八五年,自2000年起提出了“教育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学生个性发展,成为市区素质教育示范校”的办学宗旨。

第四条 红星小学早在一九九七年提出了“爱校、守纪、健康、创新”的培养目标,面对新形势新教育和上海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学校提出了“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培养特长、全面发展”的育人目标,要求红星的学生有世界的眼光宽阔的胸怀特长的培育达到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坚决贯彻全面发展观,全员育人观。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均衡发展,分层发展,持续发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科学创新教育文明礼仪教育人格品行教育。贯彻“五育并举”的育人思想,引导每位少年儿童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习,热爱劳动,做现代社会有用人才。

学校坚定只有教师的发展,才有学生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培育一支德业双馨、结构合理、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是学校管理的重心所在。学校重教师职业素养,重教师人文修养,重教师育德力、科研力和读书力的有机整合,发扬红星精神,倡导红星教工文化,促进教工素养、精神、内涵的提升。

学校脚踏实地走好三条发展之路:校本教研、校本科研、校本培训“三元合一”的师资培训之路;以学生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以学校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道路;创造和谐的师生关系,默契的干群关系,协调的校际关系“三维和谐”的学校人文环境之路。

(一)学校校训诚实大气    追求卓越    全面发展

(二)办学理念追求学生幸福成长   培育教师教育智慧

(三)办学目标走向三本

教育真正走向生本——以学生为本,办学生健康成长提供适合他的学校;

教育真正走向师本——以教师为本,办教师专业发展创设适合他的环境;

教育真正走向校本——以学校为本,从智慧型教师团队建设,从精细化管理中提炼学校发展的成功经验,挖掘亮点,提升品牌,形成特色。

学生——倾心培养红星少年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综合素质,即:使学生充满自信、热忱善良、健康创新、全面发展。继续培养五种能力:会看、会想、会谈、会玩、会干的现代社会新人。

教师——热爱职业、热爱红星、热爱学生。敬畏教育、敬畏学生、敬畏家长。培养充满自信、文化自觉、聪明智慧的现代新型教师。

学校——让红星充满文化气息,让学校充满精神能量。把红星办成一所“教育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学生个性发展”的市区素质教育示范校。

(四)师德准则爱生敬业,为人师表。

爱生敬业——爱每一个学生,爱学生的一切;爱要讲究和掌握教育艺术,鼓励、理解、宽容、褒奖每一位学生。用心育人,用情育人,用智育人。

为人师表——在人品学识,言行举止等方面成为众人的楷模,学生学习的榜样。

(五)德育理念

学校无小事,事事可育人;

教师无小节,处处表示范;

学生无好坏,个个要尊重。

(六)学校三风

1)教风——爱教,善教。

爱教——爱学生、爱学校、爱钻研、爱教改。

善教——善于培养学生兴趣,善于激发学生思维,善于组织学生参与,善于引导学生合作。

2)学风——乐学、智学。

乐学——乐看书、乐提问、乐动手、乐合作、乐交流;

智学——有兴趣、有思维、有参与、有方法、有合作。

3)校风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七)办学承诺让百分百学生快乐,让百分百家长满意,让学校成为师生成长的舞台,精神的家园。

(八)红星精神精诚协作,开拓创新,拼搏奉献,追求卓越。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自主办学;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的学业进行绿色质量评价,评选红星五星少年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依据实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学校《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聘任教职工。根据市教委统一规定,制订、实施《绩效工资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奖励分配、岗位调整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罚;学校绩效工资方案,随着时代的要求和校本的发展,逐年进行完善和微调。

(四)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区教育局规定的各项经费的管理和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各种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办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的时间,做到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四)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取项目。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责任职责,完善一系列安全应急预案,接受上级部门的督查。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党支部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一名,由教育局聘任,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经公推直选产生。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长办公室,下设德育室、教导处、师资办、科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年队、儿童团等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具体分设的岗位和人员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学校校情而定,做到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同时,完成相宜的教育教学任务,将按照市教委教师绩效工资的方案执行。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二)学术研究权。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四)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落实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积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兴趣特长等方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一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自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与时俱进,追求教育文化自觉。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市区三级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其他教师职工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资料;

(三)每学年为教师订阅合适的报刊;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创造的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学校适时修订相应的奖惩制度;

(五)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学校通过教代会制订红星小学各项规范、制度和措施,实行2009年国家实行的教师绩效工资,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做到推陈出新,与时俱进。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媒体资源。

(三)依据学校的财力给学生进行评优奖励。

(四)在学生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年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生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三)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 勤奋好学,不懈努力,积极向上,追求卓越,为学校为班级取得新的成绩和荣誉。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长的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与责任。德育室,学校大队部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精心实施基础型课程,积极开发拓展型课程、有序推进探究型课程。教导处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大力推进“快乐活动日”的开展,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本教研,促进有效教学。积极落实三类教研活动的开展:每天课前小教研活动制度,每周基于课例听评课的教研活动制度,每月研究课题大教研活动制度。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教研组的教学经验,加强教学信息的沟通。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定期举行业务讲座。加强对教研组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认真总结、评选、推广先进教研组的成功经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红星稳定的教学质量。倡导绿色质量观,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不得擅自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三十分钟,四五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一小时。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组织好相应年级的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考查和考试。健全分层次的教学质量分析制度,包括教师的教学质量分析、教研组的教学质量分析、学科教导的教学质量分析等,并写出相应的书面分析小结。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与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注重内涵、提高质量,全面提升教育实力,努力创建教育先进区”的要求,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学校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修订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详见红星手册及学校各项修订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党中央、教育部、市教委和区教育工作党委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要从教职工、学生、家长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学校重大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向教职工公开。校务公开内容分为向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新生入学,毕业情况;学生借读、转学、退学、休学等办理程序;学校招生收费标准;学校学生的评优;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学校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改革的重大举措、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教育教学改革措施财政收支及管理情况,基建维修,数额较大物品采购等;教职工“四金”拨交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任免及评议中层以上干部情况;学校考核、奖惩、课时工资分配等;主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教职工聘用情况及下岗分流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评优、评先进、工资晋升和评职称等情况;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参加;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行政例会,因学校各阶段各项工作的需要而定,可以扩大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党员或一部分成员参加,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布置落实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代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党支部会议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最初管理组织。学科教研组接受教导处的领导与管理,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会等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与所有职工均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须写明教职工与学校权利和义务关系、工资构成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学校工资制度,学校按照宝山区教育局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绩效工资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详见《宝山区红星小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四)按照学校职工聘用合同的规定,学校教职工均享有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学校应当保证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学校每年度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不合格”者,暂停一次晋升薪级工资。

(六)学校根据宝山区教育系统招聘工作人员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笔试、面试、试教、综合评定等方法按需择优招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的家庭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有计划地加强对学生家长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求教师运用家校互动平台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和方式保持与家长的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校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的资源与社区

第四十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起红星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的作用。学校奉着优良的办学传统,把学校纳入社区的一部分,把学校作为社区精神文明的至高地,充分挖掘师资力量,利用教书育人的优势,经常组织有专长的教师到社区开展义务讲课,积极主动地为社区服务好,指导好,奉献好。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各种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每年寒暑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学校将服务社区和学生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二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按规定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每学期请社区民警来校作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专题讲座,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特别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引导,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市教委的精神,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街道,把学校最优秀的资源向社区进行开放,定期向社区开放学校的场地资源、文化资源、科技资源(如篮球场、图书馆、电脑房、教室等),为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和有效服务。

第十章  学校的后勤与校产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落实后勤是保障,后勤是服务的现代化后勤管理理念,创设高效管理,高效服务的工作举措。在规范的基础上,借鉴优秀学校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创建红星科学、高效、优质的后勤工作。每月召开后勤例会,武装思想,提高认识,立足服务,解决问题,创新工作,追求卓越。为全体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工作生活环境,成为地区的一所窗口学校。

第四十五条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严格、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收支分明,账目清楚,严格规范实行公务卡制度。认真审核每张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需经校长、证明人、经办人三者签名方可报销。用足用好各项经费,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年度预算,中期合算,年终结算的工作,接受各级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总务处加强校产、校舍及物资的管理,对师生员工加强爱护公共财务的教育,形成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所有校产和校具都有专人一一登记建账,财产管理员的账册必须和会计的账册吻合。学校领导定期进行财务、设施、设备、财产的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隐患。学校微薄的“三产”收入,全部根据上级要求,上交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落实物品添置及基建维修的申报制度。办公用品的添置,依据教育局文件精神,由政府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合理规范的使用各项经费。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区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2014年2月20日经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2023313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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