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罗店中学教师申诉办法
(草案)
总则: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人员:本校教师
本校教师,即指本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及本校其他在编人员。
第二条 适用情况: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 认为学校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 不服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三条 受理组织:罗店中学调解小组
第四条 受理办法: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调解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申诉程序:申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向学校调解小组提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提出申诉时间;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六条 申诉期限: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调解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学校调解小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诉反馈:
学校调解小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受理原则:
学校调解小组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公平、及时、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本办法的正确实施。
第九条 责任限定:
学校调解小组成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领导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调解小组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十一条 学校调解小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调解小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调解小组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于30日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学校调解小组应当澄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调解小组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校长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一经教代会通过即生效。
上海市罗店中学
2004.8.22
附注:学校调解小组组成人员由校党总支、工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