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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努力提高依法办学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上海市通河高级中学是全日制公办高级中学,隶属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学校根据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以“多元模式,健康成长”为核心办学理念。在办学过程中,围绕德育核心,注重科研引领,推进育人队伍、课程载体、规章制度与校园文化四个方面的建设和谐发展。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障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一条  学校校长由上级部门任命。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三条  校长的责任和权力:

1、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并正确行使好以下职权:

(1)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校长的决策应科学、慎重。对于因校长个人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校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根据学校相应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各种错误或工作失职造成各种不同程度事故或影响的干部、教职工可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尊重学校制度程序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德育工作。

第五条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条   副校长由上级党委考察、任命,可以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与副校长必须定期述职并接受全体教职工评议。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八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科教处、科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1、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室处理行政日常事务。

2、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制订好学年、学期教育教学计划,指导、管理教研组工作,并进行过程管理,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3、政教处全面负责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管理班主任工作及年级的德育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好常规工作和各项主题活动,抓好各级各类德育管理组织建设。

4、科研室负责本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抓好学校各级各类课题进度,辅导好各教研组、课题组的教育科研活动。负责相关刊物的编纂。

5、科教处负责学校的科技、艺术、体育工作,学生社团活动,对外联络等相关工作。

6、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好校产。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对于部门工作的结合部或学校重大工作,各部门更须紧密合作,互相配合。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正副主任均须定期述职并接受全体教职工评议。

第三节  校务会议与行政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会由学校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工会主席及其他校级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议为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校务会原则上两周一次,寒暑假期间不定期召开。遇到重大情况,校长或党支部书记可提议召开校务会。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落实学校工作的计划,并在工作推进进程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组成成员为校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和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寒暑假期间不定期召开。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拓宽德育载体,提高德育实效。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民族精神、生命意义、道德法律、科学与人文素养、心理健康教育、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及其他德育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与上海市教委编制发行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结合学生与学校的特点,积极实施校本课程的教学,国家、地方与校本课程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基础型、拓展型与研究型课程。

第二十条  坚持以课程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求真求实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强化现代化教育手段的运用,加强学法指导,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既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注重个性技能的培养。使学生在政治思想素质、道德情操、知识能力水平、兴趣爱好和体魄心理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达到使每个学生都能健康成长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以学术研究职能为主。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成员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教研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三条  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本年级教师进行学生管理的职能组织。年级组以行政组织管理职能为主,注重政治职能的发挥,抓好学生常规管理,确保年级正常秩序。年级组长组织本年级成员落实好学校和政教处的工作计划,开展好学生的各项教育活动。设年级组长1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指导委员会,作为校长室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校长室聘任,一年一聘。委员会下设文科组、理科组、综合组、德育组等机构,成员为各级骨干教师。凡是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学术委员享受津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质量考试,根据教学实际,适当安排月考,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级质量管理考试和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七条  注重发展评价,综合多种评价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以及相关的教师与学生评价工作。

第五节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重视教育、强化实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教代会、工会与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学校的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行风建设方面的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按规定必须公开的相关财务信息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对学校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或其他形式的测评。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教学改革方案、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以“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注重自身的德业双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分配实行岗位考核与工作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职员、工人实行岗位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照程度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可按有关教育行政申诉办法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退管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平等教育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健康成长”为学生努力方向。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接受平等教育,对施教者的不公有权提出意见。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在学习成绩和品行等第上获得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拥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培养能力,立志成才。关心集体,关心班级,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领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又极为困难的学生,根据情况予以各种不同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上海市通河中学校长室。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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