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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塘中学学校章程

2020

10/13

泗塘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为上海市泗塘中学,学校地址为宝山区长江西路1888号,邮政编码为200431。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4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

 

第四条:学校面向辖区内适龄学生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倡导“用文化的方式发展有灵魂的教育”,走“德育为先,科研引领、教有特点、学有特长、全面发展”的办学之路,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发现每一位学生的天赋,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丰富内涵建设、提升办学品位,推进教学改革,形成生活德育模式,强化校园文化建设特色,创建上海市文明校园。

第六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会做人 学会学习 学会创造 学会生存。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

师德高尚: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业务精良:专业功底扎实,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形成个人的教学特点;不断优化知识结构,胜任基础课和拓展课;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第八条  学校办学特色

以读书活动为依托的书香浸润始终是学校的特色。学校不断拓展读书活动的外延,形成文化浸润,构建积极向上、内涵丰厚、特色鲜明的学校文化,提升学校的文化品位,营造优良的人文环境与和谐的发展氛围,促进学校、师生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读书启智、读书明理”。

校训解读:

“读书”:读书活动是我校传承多年的特色,读书以启智,读书以明理。徜徉于校园中,我们所见最多的便是读书的场景、感受最多的便是读书的氛围,校园中捧书细读的学子与泗中校园中读书的氛围和谐统一,校园中的老师与学生朝夕相处,始终铭记着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文化润师生,泗中书香能够溢满校园,师生心灵能够徜徉学海。

“启智”:启智强调了学校教育的过程性及目的性,它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校一直坚持教学工作不但要使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开启智力,让学生熟稔获取知识的方法,提高应用所知、挖掘新知、主动求知的能力,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明理”:作为本地区历史最为悠久的一所学校,在办学中始终强调的是对老学校优良的文化传统和光荣的革命传统的传承,以学校文化积淀及新校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切入点,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在泗中精神的引领下,让学生在实践感悟中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生存。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四年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 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 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 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 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 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 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拥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 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休学、转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八条  在校长的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德育处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每五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化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根据教育局党委要求,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

第三十八条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于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意见,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六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宝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党支部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教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教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