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校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 上海大学附属学校是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制九年,隶属于宝山区教育局领导。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丰宝路135号。 电话总机:66125665
第四条 学校注重加强日常管理、德育工作、教学管理。积极创建高质量、有特色的先进学校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围绕“创造幸福、全面发展,让每个学生充满智慧和勇气”的办学理念,确立“追求生命活力、追求做人成功、追求学业精进”的学生发展目标和“敬业乐群、业务精良、师生一体、自成风格”的教师发展目标,把学校发展定位在“丰富内涵建设、提升办学品位、推进教学改革、形成生活德育模式,强化校园文化建设特色、继承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创和谐校园”上,努力在发展过程中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学校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学校确立了“创造幸福 全面发展——教育:让每个学生充满智慧与勇气”的办学理念。该理念承前启后,凸显我校办学的根与魂。教育的价值在于培养人,办学理念中充满了对师生发展的关注、对教育质量的追求、对每一位学生的关注,表达了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性质,体现了教育发展性的要求,并弘扬上海大学的校训“自强不息”的内涵,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使每个学生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取得心智进步和发展,并顺应了当前教育改革、特别是中考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我校发展中起到了应用的关键作用。在办学过程中,我们不但把办学理念融入学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更重视向师生、家长宣传解读,取得大家的认同,为理念的贯彻实施夯实基础。
第二章 行政管理
一、校长
第七条 学校校长由宝山区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要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学校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行政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一条 副校长由宝山区教育局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协助和配合校长开展学校行政工作,或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具体方面的工作。
二、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团队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视工作需要而定),学校职能部门人员,由学校党组织考察,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市教委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组织负责人。
三、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塑造健康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并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和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知识、兴趣、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十七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教研组)、备课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教导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教导处政教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积极开展年级组各项活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经常检查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国家和市、区考试制度,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组织好学生参加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四、总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建立收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等制度,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让家长了解学校依法收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学校票据支付实行三人签字、校长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务部门制订计划,合理进行校园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校产管理。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后勤工作逐步实行科学高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
第三十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述职报告会、教职工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工会委员由工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以“敬业乐群、业务精良、师生一体、自成风格”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挂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或转岗。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及退管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的学校保护责任。学生享有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文明礼貌、勤奋好学、遵纪守法、体魄健壮、心理健康”为努力目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服务的重要力量,团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大学附属学校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