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满意度调查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1/05

大场中心小学章程

(2013年10月11日经第二届第七次教工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1日经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Dachang Center PrimarySchool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16弄6号,邮政编码为200436;官方网址为www.eicbs.dczxx.net,注册域名为www.eicbs.dczxx.net,微博名称为大场中心小学(新浪微博)。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以宝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立字立人  通融通达”为办学理念,本着“以墨养性 以墨陶情 以墨健体 以墨启智 以墨育德”的办学宗旨,让写字教育成为大场中心小学最具有特色的教育名片,把学校建设成为老师心中,学生口中,家长眼中的区素质教育示范校、新优质学校。

    第六条 培养具有勤奋善思、自觉进取、文明尚礼、智慧创新的大场小达人。

 第七条 培养具有尊重专业,尊重能力,提倡创新,提

倡合作的德业兼修的新型教师。

    第八条 学校于2001年被评为“上海市书法教育特色学校”,2007年被评为“全国书法教育特色学校”,2013年被评为全国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和国家级规范用字特色学校-----学校以“立字立人 通融通达”为宗旨,坚持以“书言、墨行、静思、韵致”为行动指南,将“传承翰墨文化,建设翰香学校”的教育信念融入到办学实践中,让学校真正成为学生生命中温馨和谐的家园、焕发神采的乐园、智慧跃动的学园、灵动飞扬的艺园。

    第九条

    校训:手脑并用    写字明理

校标:image.png


image.png



校徽:image.png寓意着每个大场中心小学的学生都能成为书写智慧的书法小达人。

  纪念日:

  2012年5月16日:

 字为心画,书言韵致---“书法·艺术·创意”的上海市校园文化展示活动

  2012年12月18日:

“信息技术,让书法教育灵动起来”长三角网络结对现场交流会

  2013年5月16日:

“字为心画  以墨育德”上海市德育学会巡访现场交流会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

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具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八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少先队组织)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有关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中国共产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大会制度,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意见,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六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宝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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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场中心小学章程

(2013年10月11日经第二届第七次教工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1日经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Dachang Center PrimarySchool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16弄6号,邮政编码为200436;官方网址为www.eicbs.dczxx.net,注册域名为www.eicbs.dczxx.net,微博名称为大场中心小学(新浪微博)。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以宝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立字立人  通融通达”为办学理念,本着“以墨养性 以墨陶情 以墨健体 以墨启智 以墨育德”的办学宗旨,让写字教育成为大场中心小学最具有特色的教育名片,把学校建设成为老师心中,学生口中,家长眼中的区素质教育示范校、新优质学校。

    第六条 培养具有勤奋善思、自觉进取、文明尚礼、智慧创新的大场小达人。

 第七条 培养具有尊重专业,尊重能力,提倡创新,提

倡合作的德业兼修的新型教师。

    第八条 学校于2001年被评为“上海市书法教育特色学校”,2007年被评为“全国书法教育特色学校”,2013年被评为全国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和国家级规范用字特色学校-----学校以“立字立人 通融通达”为宗旨,坚持以“书言、墨行、静思、韵致”为行动指南,将“传承翰墨文化,建设翰香学校”的教育信念融入到办学实践中,让学校真正成为学生生命中温馨和谐的家园、焕发神采的乐园、智慧跃动的学园、灵动飞扬的艺园。

    第九条

    校训:手脑并用    写字明理

校标:image.png


image.png



校徽:image.png寓意着每个大场中心小学的学生都能成为书写智慧的书法小达人。

  纪念日:

  2012年5月16日:

 字为心画,书言韵致---“书法·艺术·创意”的上海市校园文化展示活动

  2012年12月18日:

“信息技术,让书法教育灵动起来”长三角网络结对现场交流会

  2013年5月16日:

“字为心画  以墨育德”上海市德育学会巡访现场交流会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

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具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八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少先队组织)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有关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中国共产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大会制度,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意见,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六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宝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中心小学     版权所有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大场中心小学章程

(2013年10月11日经第二届第七次教工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1日经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Dachang Center PrimarySchool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16弄6号,邮政编码为200436;官方网址为www.eicbs.dczxx.net,注册域名为www.eicbs.dczxx.net,微博名称为大场中心小学(新浪微博)。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和大场镇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以宝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立字立人  通融通达”为办学理念,本着“以墨养性 以墨陶情 以墨健体 以墨启智 以墨育德”的办学宗旨,让写字教育成为大场中心小学最具有特色的教育名片,把学校建设成为老师心中,学生口中,家长眼中的区素质教育示范校、新优质学校。

    第六条 培养具有勤奋善思、自觉进取、文明尚礼、智慧创新的大场小达人。

 第七条 培养具有尊重专业,尊重能力,提倡创新,提

倡合作的德业兼修的新型教师。

    第八条 学校于2001年被评为“上海市书法教育特色学校”,2007年被评为“全国书法教育特色学校”,2013年被评为全国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和国家级规范用字特色学校-----学校以“立字立人 通融通达”为宗旨,坚持以“书言、墨行、静思、韵致”为行动指南,将“传承翰墨文化,建设翰香学校”的教育信念融入到办学实践中,让学校真正成为学生生命中温馨和谐的家园、焕发神采的乐园、智慧跃动的学园、灵动飞扬的艺园。

    第九条

    校训:手脑并用    写字明理

校标:image.png


image.png



校徽:image.png寓意着每个大场中心小学的学生都能成为书写智慧的书法小达人。

  纪念日:

  2012年5月16日:

 字为心画,书言韵致---“书法·艺术·创意”的上海市校园文化展示活动

  2012年12月18日:

“信息技术,让书法教育灵动起来”长三角网络结对现场交流会

  2013年5月16日:

“字为心画  以墨育德”上海市德育学会巡访现场交流会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

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具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八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少先队组织)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有关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中国共产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大会制度,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意见,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六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宝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宝山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