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宝山职业学校章程
上海市宝山职业学校章程
来源: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
时间:2023 05/25

(2013年6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3日经宝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自2014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2022年1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办人民满意的中职教育,为区域经济发展输送优秀的专业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Baoshan Vocational School;住所地址为:总部校区淞发路885号,邮编200441;行知校区淞发路99号,邮编200441;爱晖校区爱晖路305号,邮编 200431  ;三门校区三门路499号,邮编200439。

官方网址为https://school.bsedu.org.cn/bsbz。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外进外出班级报市教委批准可面向国内其他省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9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000人。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紧贴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紧贴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创业的需要,紧贴学校的现实基础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走势,围绕市场办专业,围绕企业建实训,围绕岗位设课程,努力提升学生的职业修养和操作技能,办好人民满意的中职教育。


学历教育做优,社会培训做大,实训基地做强,专业建设做活,校容校貌做美,校企合作做实,思想建设做透,学校发展做深。永不满足,永不停步。


第六条  学生培养目标:

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学生对企业的忠诚度、对工作的责任心、对岗位的热爱情;提高学生可持续发展的终身学习能力。

把需要工作的人,培养成工作需要的人;把立志升学的人,输送到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

德艺双馨,依法执教——忠诚事业;

熟悉专业,苦练技能——忠诚职业;

教真功夫,教做真人——忠诚学生;

严谨治学,尽心科研——忠诚学术。

努力成长为职称高位,技能过硬,既有师者风范,又有企业文化的中职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第八条  学校办学特色:

以业定教,课程项目化――在教学内容上高位引领;

德技并重,育人员工化――在培养形式上强势推进;

校企合作,工学一体化――在办学模式上深度运行;

经营发展,责任全员化――在学校管理上远图长虑。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标为圆形,传统大方,寓意“圆满”。

外围是校名的汉字和英语书写,堂堂正正,面向世界。


中间是三片并列的树叶,意为“术业”,内涵丰富:其一、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学习能力培养;其二、课程设置:文化课、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并重;其三、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知识型、发展型、技能型人才;其四、学校育人板块:中等职业技能教育、三校生高考辅导、社会培训;其五、人才培养质量:职业修养、职业技能、身心素质全面发展。

三片叶的交织象征每项内容内部的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三片树叶(术业)正中毛体书法草就的校训“行而知,知而强”,是校标的核心,是我校的特质部分:一是当初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就是在宝山大场开创了中职教育,而我校是宝山区唯一的中职校,义不容辞的要继承这一文化遗产;二是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的组成部分之一行知校区并校前校名即为“上海市行知职业高级中学”;三是这一校训是我校的办学追求。

校训:行而知,知而强

校风:和谐向上,自强不息

教风:标准严格,功夫到家

学风:学会求知,学会生存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以书册的形式印发至全体教职工,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职业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

(三)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创设安全、和谐、文明的学习、工作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

(四)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九)重视常态化传染病等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学生卫生教育,做好学生日常传染病等监控、登记、上报等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生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 、管 大局 、作决策 、抓班子、带队伍 、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在学校 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设党总支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5人,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保障学校党建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 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 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 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校长主要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 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 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 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 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行政管理机构,设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实训办、招生就业办、社会培训办、研训办、信息办。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人事部负责学校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实训办负责实训室及实训设备的管理。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社会培训办负责职业教育社会培训的项目调研开发、方案制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研训办负责学校科研工作。信息办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在学习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习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或证书。

(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学员行为习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提倡“能者为师,教学相长”,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七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务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九条  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中职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有关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中国共产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总支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实训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社会培训办公室、安全工作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和团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专业科、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任课教师接受专业课、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意见,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家长委员会。专业科、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六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宝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接受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党组织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